原告范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关山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柳峰,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范某有与被告襄阳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范某有于2016年1月20日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范某有负担。
审判员 宁丽敏
书记员:马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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