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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有与襄阳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关山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柳峰,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范某有与被告襄阳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范某有于2016年1月20日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范某有负担。

审判员  宁丽敏

书记员:马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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