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范某某与谷某某、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谷某某
尚彦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尚彦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现住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郎某某,出生年月不祥,现住兰西县。
上诉人谷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榆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彦峰、被上诉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8月份,被告郎某某找马会为他抬款,马会要求找担保人,郎某某找到谷某某为其担保。2011年9月1日,中间人马会领二被告到原告家,和原告讲被告郎某某要抬款,由谷某某作担保人。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借款担保协议,借款10,000.00元,约定利率2分,借款至2012年7月1日到期。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原告要求马会作中间人在借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原告找中间人马会,中间人即找二被告,谷某某称郎某某病了,要求缓一缓。至2013年春节,中间人马会再次找到二被告,谷某某称等郎某某病好再说。2013年5月1日、10月1日左右中间人马会再次找二被告索款无果。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范某某、郎某某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清楚,上诉人谷某某为被上诉人郎某某借款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双方当事人形成的借据中,对担保人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上诉人谷某某对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一审庭审中,中间人马会证实自借款到期后,曾多次找到上诉人谷某某索要借款,故上诉人谷某某主张被上诉人范某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已过担保期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由185.00元,由上诉人谷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范某某、郎某某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清楚,上诉人谷某某为被上诉人郎某某借款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双方当事人形成的借据中,对担保人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上诉人谷某某对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一审庭审中,中间人马会证实自借款到期后,曾多次找到上诉人谷某某索要借款,故上诉人谷某某主张被上诉人范某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已过担保期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由185.00元,由上诉人谷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宏艳
审判员:刘娜
审判员:卢轶楠

书记员:张霖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