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正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富区北控污水水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江康城小区。
委托代理人李宏胜,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达乡。
原告范正义与被告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艳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正义、委托代理人李宏胜,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16时20分,被告姚某某驾驶黑BSE208号小型轿车沿富区杜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控水务污水厂出入口处,将由西向东过横道步行的原告范正义撞倒,至范正义受伤住院96天,二次手术住院21天。该事故经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富拉尔基交警大队齐公交认字(2015)第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姚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范正义不负事故责任。庭审结束后,范正义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梁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书、病案2本、;住院费用汇总清单2份、医疗费票据15张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姚某某驾驶黑BSE208号小型轿车与步行的原告范正义相撞,造成范正义受伤的后果,交警部门认定姚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认定。因姚某某驾驶的黑BSE20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范正义的经济损失。范正义的医疗费票据61105.00元,因被告姚某某已经给付医疗费1万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给付1万元,现范正义主张41105.86元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两次住院117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7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营养费12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复印费48.00元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某给付原告范正义医疗费4110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0.00元、营养费12000.00元、复印费48.00元,合计64853.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在﹝2017﹞黑0206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中处理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艳华
书记员:孔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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