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
苑兰虎
李某
李某
苑涛
范某
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苑兰虎,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安平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安平县。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苑涛,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范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安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李某、范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张海燕
审判员:秦雪
审判员:王旭凤
书记员:梁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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