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引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平,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范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范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召云,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1诉被告范某2、范某3、范某4、范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 江
书记员:唐若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