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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1与范某2、范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引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平,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范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范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召云,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1诉被告范某2、范某3、范某4、范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  江

书记员:唐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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