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
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原告:范某某。
法定代理人:暨某某。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司利国
审判员:朴金利
审判员:盖世杰
书记员: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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