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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挪用公款案、重婚案等案_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二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范某甲,外号“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67********,汉族,初中,原通山县**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7月17日被通山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本院于同月30日对其决定逮捕,次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通山县通羊镇范家垅村张家垅路段路面老化,在通羊镇社区管理办公室的协调下,将该路段硬化工程承包给被告人范某甲修建,并于同年签订承包合同,公路修建完毕经通羊镇社区管理办公室验收之后,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路段工程款于2010年1月结清。

2011年11月,被告人范某甲担任*甲部书记,在其担任村**期间,与本村村**夏某某商量以其原修建张家垅路段进行套取公路奖补资金,2014年下半年,范某甲以范家垅村委会名义与其弟范某乙签订一份承包修建张家垅路段合同书(因不同年度的奖补资金额不同,为争取高额的奖补资金),将合同日期延至2012年1月8日,并由村**夏某某签字,村文书范某丙盖章后,向通山县交通局申请奖补资金。2014年经通山县交通局验收后,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拨付张家垅路段奖补资金人民币113550元,扣除检测费用实际拨付公路奖补款人民币113195元。该款转入被告人范某甲个人账户后,均被其挪作个人使用。

被告人范某甲在接受通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于2019年10月8日退缴人民币80836.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任职通知、脱贫奔小康会议纪要、公路奖补资金通知、合同文书、公路建设项目验收资料、会计结算凭据、银行账户流水记录、现金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范某丁、周某某、谢某某、焦某某、陈某某、高某某、范某乙、范某丙、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智勇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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