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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被告范某某、范某某、范某某继承纠纷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范某某
孙博武(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原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林林业局医院职工。
被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林邮政局职工。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林邮政局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范某某、范某某、范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7.50元,减半收取768.7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7.50元,减半收取768.7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春华

书记员: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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