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人):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代表人:毕伟。
在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汪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以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告汪某名下价值50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为此,原告(申请人)范某某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人)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被申请人)汪某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丽红
书记员: 潘振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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