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是区睿丰社区。
委托代理人:李振宏,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长胜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帆,黑龙江鸿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某港务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缺少责任承担主体,但责任义务人现无法确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计1308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丁文博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人民陪审员 张迎新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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