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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尹某和吴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滨,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上诉人范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尹某、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8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滨,被上诉人尹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8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范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奎
审判员 刘红丽
审判员 朱冬杨

书记员:王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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