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
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姚某甲
潘连正(河北泊头解放法律服务所)
何某
姚某乙
原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甲。
被告何某。
被告姚某乙,
三被委托代理人潘连正,泊头市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范某与姚某甲、何某、姚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清成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姚某甲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三证人出庭,三位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原告给付被告彩礼8万元,被告只认可收到彩礼6万元,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被告姚某甲所花其他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不予支持。原被告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故彩礼应部分返还。本案是原告与被告姚某甲之间的婚约,具有相对性,且被告何某、姚某乙对收受彩礼不予认可,故该彩礼款应由被告姚某甲返还。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陪嫁物品,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姚某甲返还原告彩礼款75000万元。
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姚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姚某甲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三证人出庭,三位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原告给付被告彩礼8万元,被告只认可收到彩礼6万元,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被告姚某甲所花其他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不予支持。原被告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故彩礼应部分返还。本案是原告与被告姚某甲之间的婚约,具有相对性,且被告何某、姚某乙对收受彩礼不予认可,故该彩礼款应由被告姚某甲返还。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陪嫁物品,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姚某甲返还原告彩礼款75000万元。
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姚某甲负担。
审判长:刘清成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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