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男,生于1944年2月20日,汉族,农民。
原告:徐某,女,生于1944年3月4日,汉族,农民。系原告范某的妻子。
二原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宦宗全,丹江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杜某,女,生于1976年10月17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金元,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徐某诉被告杜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3元,减半收取821.50元,由原告范某、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 沈文国 审判员 计孝成 审判员 赵国铭
书记员:姬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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