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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范尉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乔正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尉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某某与范尉娟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路

书记员: 魏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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