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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书记员: 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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