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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范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锐刚,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范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锐刚、被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与本村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签订《林业承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承包后,原、被告以人口为原则,将承包范围内的林地荒山划成三部分进行了分割,原告三口人占三分之一,被告六口人占三分之二。上述分割事宜是原、被告自愿行为,能够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有中证人范旭参与,并当庭予以证实。双方分割后各自分开经营管理。在县政府征用被告承包范围相对应的北侧南坡部分山地修公路后,双方因征用山地的经营管理权属问题发生争议。林地承包合同虽系原、被告共同与本村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签订,但签订后已进行分割,未共同经营管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征用部分是在自己的经营管理范围内,其要求均等分割,并享有承包范围二分之一份额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志国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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