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范明诉哈尔滨鑫昌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范明
朱晓宝(黑龙江萧乡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鑫昌粮贸有限公司
刘景峰(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
李超(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

原告范明,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朱晓宝,女,系黑龙江萧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鑫昌粮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昌粮贸),地址呼兰区孟家乡孟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峰,系哈尔滨鑫昌粮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景峰,男,系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超,男,系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明诉被告哈尔滨鑫昌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明、被告鑫昌粮贸委托代理人刘景峰、李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范明通过朋友郭士龙将两车玉米卖给被告单位鑫昌粮贸,该公司经过打样、检斤、扣水、扣皮、扣去卸车费后,共欠款人民币133,074.30元,该收购单上写的是范明,并留有范明的电话,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被告单位应当将该笔欠原告卖粮款支付给原告。被告单位既没有见到收购单,也没有通知原告,在原告没有委托他人领取该卖粮款的情况下支付给案外人这一行为不符合财经制度和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单位给付卖粮款的诉讼请求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单位申请追加案外人郭士龙为本案被告的请求,并以案外人郭士龙与原告是合伙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未能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与案外人的合伙关系,且未追加案外人郭士龙为本案被告亦未影响案件的事实查明,故被告的申请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被告单位提出的申请及抗辩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庭审中证人证实案外人郭士龙几次找过被告单位请求付款,未能支付,后来案外人郭士龙谎称票据丢失后被告单位将全部购粮款付给案外人,对被告单位本应将购粮款付给原告而支付给案外人的这一行为与本案无关,被告单位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持有被告单位出具的收购单,其主张证据充分,被告单位负有给付原告卖粮款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哈尔滨鑫昌粮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范明粮款人民币133,074.30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1.49元,由被告哈尔滨鑫昌粮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范明通过朋友郭士龙将两车玉米卖给被告单位鑫昌粮贸,该公司经过打样、检斤、扣水、扣皮、扣去卸车费后,共欠款人民币133,074.30元,该收购单上写的是范明,并留有范明的电话,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被告单位应当将该笔欠原告卖粮款支付给原告。被告单位既没有见到收购单,也没有通知原告,在原告没有委托他人领取该卖粮款的情况下支付给案外人这一行为不符合财经制度和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单位给付卖粮款的诉讼请求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单位申请追加案外人郭士龙为本案被告的请求,并以案外人郭士龙与原告是合伙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未能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与案外人的合伙关系,且未追加案外人郭士龙为本案被告亦未影响案件的事实查明,故被告的申请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被告单位提出的申请及抗辩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庭审中证人证实案外人郭士龙几次找过被告单位请求付款,未能支付,后来案外人郭士龙谎称票据丢失后被告单位将全部购粮款付给案外人,对被告单位本应将购粮款付给原告而支付给案外人的这一行为与本案无关,被告单位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持有被告单位出具的收购单,其主张证据充分,被告单位负有给付原告卖粮款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哈尔滨鑫昌粮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范明粮款人民币133,074.30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1.49元,由被告哈尔滨鑫昌粮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德友

书记员:张作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