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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刘国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书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西段南侧4号。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刘国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馆陶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申会民

书记员: 冀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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