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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范某
袁观主(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公司
胡勤春(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

原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袁观主,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九宫大道287号7楼。
代表人郭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勤春,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659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659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长:毛岩
审判员:陈传武
审判员:喻志勇

书记员:王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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