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
胡某某
施阳(湖北襄阳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
黄某某
陈新华(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
原告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
委托代理人施阳,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胡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胡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范某、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范某、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柳华梅
书记员:王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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