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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肇源县三站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范某
陈树民(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
肇源县三站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
杨志(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树民,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源县三站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程远章,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志,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某因与被上诉人肇源县三站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树民,被上诉人肇源县三站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程远章及委托代理人杨志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范某预交,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范某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张智源
审判员:陈丽
审判员: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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