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
殷某某
王云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刘志虎(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
原告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云飞、刘志虎,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殷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殷某某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殷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范某某、殷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殷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范某某、殷某某负担。
审判长:闫少华
审判员:张建颖
审判员:吕典
书记员: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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