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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殷某某与申建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范某某
殷某某
王云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刘志虎(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申建芳

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
原告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云飞、刘志虎,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建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殷某某与被告申建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殷某某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殷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范某某、殷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殷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范某某、殷某某负担。

审判长:闫少华

书记员: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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