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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战军与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战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大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女,住甘南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战军与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战军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战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战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滕飞

书记员: 吴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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