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战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大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某,女,住甘南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战军与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战军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战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滕飞
书记员: 吴超越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