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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某,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委托代理人王树明,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任某某,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张某、任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宝徐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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