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肖庆,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久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26034366R,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69号(A-02栋二楼C2-016号)。
法定代表人:金莉莉。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宜昌久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被告久远公司住所地,即,宜昌市××陵区发展大道69号,该地址在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故本案应由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宜昌久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建江 人民陪审员 李明喜 人民陪审员 邹卫东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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