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井龙,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原告范志强与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范志强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志强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志强撤诉。本案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范志强负担。
审判员 曲久福
书记员:李明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