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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诉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范某某
贾俊峰(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原告范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贾俊峰,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贾俊峰、被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刘某与范某某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因刘某的借款发生在刘某和董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刘某死亡,董某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董某某辩称刘某借款用于吸毒和包养情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刘某与范某某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故对范某某要求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范某某借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董某某负担,范某某预交的1045元不予退还,由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范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刘某与范某某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因刘某的借款发生在刘某和董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刘某死亡,董某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董某某辩称刘某借款用于吸毒和包养情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刘某与范某某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故对范某某要求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范某某借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董某某负担,范某某预交的1045元不予退还,由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范某某。

审判长:孙志光

书记员:王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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