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33号方北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梁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健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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