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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上海优一物流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冬冬,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宜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现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负责人:侯恩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洒洒,女。
  被告:上海优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隗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恒,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范宜达、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快递)、上海优一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一物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冬冬、被告范宜达、被告天天快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洒洒、被告优一物流委托诉讼代理人隗巍、王思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54,95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共计55,274.6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待原告伤情稳定,鉴定完毕后另行向法院主张),被告范宜达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扣除被告范宜达垫付的医疗费49,110元,本次主张6,164.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9日11时07分许,被告范宜达骑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闵行区保乐路纪翟路西500米处时,由于逆向行驶,与正常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范宜达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另查明,被告范宜达系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被告范宜达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履行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安排的送快递工作,系履行职务行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范宜达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和被告天天快递是雇佣关系,是被告天天快递员工,没有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2017年11月1日开始去被告天天快递处工作,事发时在为被告天天快递送快递,出事时还没到一个月,工资也没有结。每天早上从纪宏路XXX号快递网点分拣后取到快递,骑着电动车派件,公司是分区派件,我负责保乐路附近的快递派发,没有固定工资,送一单有5毛提成,出事的时候已经派送超过两千件,收入是通过机器扫码结算,不清楚具体谁在管理我,派送的电动车是自己买的,食宿均在纪宏路XXX号。对原告主张的各项金额无异议,应当扣除49,000元垫付金额。
  被告天天快递辩称,请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请,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天天快递作为本案被告系明显主体错误,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裁定予以驳回。被告天天快递与上海天天速运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约定上海天天速运有限公司作为天天快递在上海域内的唯一加盟公司独立从事快递服务,上海天天速运有限公司又将闵行区虹桥地区外包给被告优一物流。被告范宜达支付宝转账款项系被告天天快递给每名为天天快递服务的快递员的补贴,是被告天天快递发起的全网公益行为。被告范宜达提供劳务服务的对象系被告优一物流,其提供劳务服务的地点在闵行区即被告优一物流的经营区域内,而上海天天速运有限公司在闵行区域内未开展任何经营业务,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公告的当地快递企业中亦无被告天天快递,被告天天快递对被告范宜达无任何管理、缴纳社保的行为。被告范宜达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在为被告优一物流履行配送任务。
  被告优一物流辩称,与被告范宜达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发放过工资。被告范宜达提供劳务服务的对象是被告天天快递,本案事发时被告范宜达是在接受天天快递平台的指令形式,与被告天天快递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与被告优一物流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应当由被告天天快递承担事故责任。纪宏路XXX号快递点亦不是被告优一物流设立。被告范宜达在被告天天快递运营的苏宁快递APP实现电子签收,收取快件费,从被告范宜达的陈述可知,报酬系自被告天天快递处获取,被告范宜达是经过APP平台审核、通过该平台按照指令从事,接受平台管理。事发时及之后被告范宜达均确认系为被告天天快递收发快递;被告天天快递称与上海天天速运有限公司有合作关系,上海天天速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优一物流没有直接关系,被告优一物流与上海天天速运有限公司在上海虹桥区域有收件的合作,不涉及到平台派件的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派件需要相应的物流资质,被告天天快递有资质通过平台派件,被告优一物流和上海天天速运有限公司的合作是收件,需要付钱给被告天天快递买单号。被告天天快递提供的证据更加说明被告优一物流提供的是收件业务,而非派件业务。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9日11时07分许,被告范宜达骑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闵行区保乐路纪翟路西500米处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范宜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为治疗伤情支出医疗费54,954.6元(含被告范宜达垫付医疗费49,110元,且已扣除伙食费18元)。
  另查明,被告范宜达于2017年11月初至2017年11月29日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为闵行区纪宏路XXX号天天快递网点派送员。被告范宜达注册苏宁快递APP(原名:天宝APP)后进行天天快递派件工作,本起事故在其派件过程中发生。2017年11月1日、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1月28日被告范宜达通过苏宁快递APP分别支付宝提现47.5元、517元、277元,账目往来对象显示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商品说明显示为“批量付款-提现派费,上海闵行虹桥公司,范宜达XXXXXXXXXXX”。
  又查明,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垫付凭证、支付宝账单截屏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天天快递实际通过苏宁快递APP这一平台运营、管理、操作天天快递的派件,被告范宜达注册该APP后,以被告天天快递员工的名义进行派件、通过该APP获取报酬。被告天天快递虽辩称其在上海虹桥区域的派件业务由其加盟商负责、被告范宜达系在为被告优一物流履行派送任务,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区域加盟商为何公司,亦未能证明该加盟商与本案被告优一物流是何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天天快递实际通过“苏宁快递APP”实现天天快递派件业务、获得盈利,被告范宜达亦通过该平台自被告天天快递处取得派件收入,故本院认为被告天天快递作为被告范宜达的雇主系本案适格被告。现被告范宜达执行派件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雇主即被告天天快递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系原告治疗产生的必要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与病历资料等,本院确认为54,954.6元(含被告范宜达垫付医疗费49,110元,且已扣除伙食费1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本院酌定为320元(20元/天×16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律师费由原告待实际损失发生后另行主张。以上各项损失共计55,274.6元,由被告天天快递承担。因被告范宜达已为原告垫付49,110元,该款由被告天天快递直接支付给被告范宜达,故被告天天快递应赔偿原告6,164.6元,并返还被告范宜达49,11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164.6元;
  二、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范宜达49,1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6元,由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建勇

书记员:董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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