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汉族,哈尔滨哈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哈尔滨哈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叶秀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东辉,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哈尔滨哈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范某预交10元,退回5元),由原告范某承担。
审判长 冯凯
人民陪审员 鲁彩凤
人民陪审员 戚立成
书记员: 荣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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