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君,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翔,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玮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某玮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670元,由原告范某玮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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