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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范某某等与范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村民,现住。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村民,现住。原告范宋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村民,现住。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村民,现住。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某某、范某某、范宋涛与范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范某某、范某某、范宋涛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本人各自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范某某、范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某某、范某某、范宋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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