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国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原告范国利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范国利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国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国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范国利负担。
审判员 沈华雄
书记员: 代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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