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县。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对被告王某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忠义
书记员: 王紫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