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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秦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范某某
昌宗玉
徐兵(郧西县城关法律服务所)
秦某某
李佳菊
周希平(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范某某,生于1965年1月24日,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宗玉,居民。
代理权限:调查取证、陈述案情、参与调解、进行质证、辩论、申请回避,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郧西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权限:调查取证、陈述案情、参与调解、进行质证、辩论、申请回避、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
被告:秦某某(曾用名秦炳忠),生于1974年8月8日,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菊,村民。
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平,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参与诉讼、调查取证、举证质证、辩论直至一审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秦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裕强
审判员:陈明德
审判员:李国富

书记员:黄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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