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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陈美林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范某某
陈美林
李振(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陈美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代理人李振,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陈美林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庆龙
审判员:王天龙
审判员:安立国

书记员:王篆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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