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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友余与上海银某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友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
  被告:上海银某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邢炜,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金燕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开发区世纪大道东侧、通吕公路北侧国盛义乌城22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严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邢炜,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范友余与被告上海银某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金燕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后,因原告范友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范友余负担。

审判员:傅  珺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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