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友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
被告:上海银某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邢炜,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金燕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开发区世纪大道东侧、通吕公路北侧国盛义乌城22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严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邢炜,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范友余与被告上海银某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金燕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后,因原告范友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范友余负担。
审判员:傅 珺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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