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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上海锦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娟,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峰,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上海锦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苗良。
  一、原告同意被告鲍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定于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300,000元定于2019年5月30日付清,并赔偿原告利息计人民币230,000元,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上海锦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鲍某某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鲍某某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上述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被告义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合计8720元,由被告鲍某某承担,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姒  勇

书记员:曹燕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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