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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上海佳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溧阳市星龙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平,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绍熙。
  被告:溧阳市星龙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钱龙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云,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与被告上海佳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溧阳市星龙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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