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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利坤与杨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利坤。
委托代理人张丽华,汤原镇城市社区法律服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系黑金河宝胜农贸商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于仁海,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上诉人范利坤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汤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汤民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范利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利坤及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于仁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上诉人范利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利坤申请撤回上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范利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924元由上诉人范利坤承担462元,余款返还上诉人范利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玉祥 审 判 员  韩国斌 代理审判员  金爱武

书记员: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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