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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聂某生诉车军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范某某
聂某生
车军辰

原告:范某某
原告:聂某生
被告:车军辰
原告范某某、聂某生诉被告车军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军廷、人民陪审员林旭瑶、石利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范某某、聂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车军辰经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二原告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就剩余欠款出具了欠条,应视为二原告与被告就剩余欠款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经二原告催要未予偿还,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
本案中,二原告与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予以处理,故被告应从起诉之日起给付二原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车军辰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后,未提出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开庭时也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应予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车军辰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范某某、聂某生借款20.1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6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息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7元,由被告车军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二原告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就剩余欠款出具了欠条,应视为二原告与被告就剩余欠款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经二原告催要未予偿还,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
本案中,二原告与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予以处理,故被告应从起诉之日起给付二原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车军辰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后,未提出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开庭时也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应予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车军辰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范某某、聂某生借款20.1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6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息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7元,由被告车军辰负担。

审判长:郝军廷
审判员:林旭瑶
审判员:石利辉

书记员:聂文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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