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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存、冯永新等与李某明、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玉田县。
原告:冯永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址同上。
原告:刘明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玉田县。
原告:范某。
法定代理人:刘明杰,系原告范某之母。
原告冯永新、刘明杰、范某的委托代理人:范某存,系本案原告。特别授权。
原告范某存、刘明杰、范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永新,系本案原告。特别授权。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宝民,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委托代理人:张德民,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委托代理人:杨芳,玉田县杨家套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特别授权。

原告范某存、冯永新、刘明杰、范某与被告张某、李某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范某存、冯永新、刘明杰、范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存、冯永新、刘明杰、范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存、冯永新、刘明杰、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范某存、冯永新、刘明杰、范某负担。

审判长 苏玉荣审判员郭建华 审判员 王   晓   东

书记员:蔡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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