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翔宇环保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赵县南柏舍生物产业园。
负责人:聂鹏,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钧辉,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翔宇环保技术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志霞
书记员: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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