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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贤,黑龙江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富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寒梅,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忠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富锦市康泰医药公司经理,住黑龙江富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生明文,黑龙江昕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王忠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范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晋文红
审判员  姜广武
审判员  王彦东

书记员:王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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