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领丰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苏静。
原告范某与被告上海领丰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计1,197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王 彪
书记员:田春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