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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刘某某与黑龙江省龙镇农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镇农场。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吕莹,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长森,黑龙江省龙镇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无职业。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蒋雪峰,黑龙江蒋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4.00元(上诉人预交5240.00元),本院退还黑龙江省龙镇农场。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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