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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缪某建、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豪,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某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范某诉被告缪某建、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2018年12月6日,原告范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黄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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