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凤斌,系汤原县胜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汤原县鹤立镇农某某化肥农药商店。住所地鹤立镇忠诚街。
经营者郑宪芹,女,汉族,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王某,男,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郑宪芹之夫。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兴杰,男,系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鹤立镇农某某化肥农药商店、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和2016年9月30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凤斌、被告鹤立镇农某某化肥农药商店和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兴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鹤立镇农某某化肥农药商店经营者郑宪芹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农作物损失1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在吉祥乡德祥村北泡子(地名)耕种水田旱直播6.5公顷。2014年6月23日10时,原告到被告处购买苗期除草剂(“稻杰”和“千斤”),当时被告的商店没有这两种除草剂,被告王某便向我推荐了学名氰氟草酯、“稻曦”(学名二氯喹磷酸)和“盖微”(专业解药)三种农药配合使用。当时无货,第二天晚间,被告将上述三种农药送货至我村商店,农药价值1600元。6月25日上午,原告按照被告指导的用法与用量给稻田施药,用药后第五天,发现叶黄、发蔫等症状。我打电话通知被告,并采取被告指导的抢救措施后无效果。稻苗全部干枯,已经绝产。原告诉讼来院,请依法裁决。
二被告辩称:原告在我们处购买三种农药的事实存在,但其购买的药量如果均匀施用在其6.5公顷稻田中是不会产生药害的。原告稻田产生的药害不是我们售给其的农药造成的,原告的水田减产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水田的品种、播种时间、播种方式,也包括因其在施药过程中由于药罐中残留的莠去津等玉米除草剂产生的药害等原因造成,故原告的水田减产与我们无关,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八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七、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另七份证据均有异议。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有异议的如下:
证据一,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4)农鉴字第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用以证明:1、经现场勘查被鉴定水稻有药害,但轻重不一;2、经现场勘查被鉴定水稻药害同使用“二氯喹磷酸”(快杀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证据二,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4)农鉴字第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用以证明:1、司法鉴定申请人范某某种植水田受害面积6.5公顷;2、范某某所种植的水稻田实际产量为每公顷640.37公斤;3、范某某所种植水稻田的减产原因为:水稻药害同“二氯喹啉酸”(快杀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证据三,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4)农鉴(补)字第54号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一份。用以证明针对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及对证据一、证据二的质证意见提出了补充鉴定意见,证明问题同证据一、证据二主要证明的问题一致。
证据四、原告提供三次鉴定的鉴定费4张票据,用以证明原告支出鉴定费8000元、补充鉴定费用1000元。
证据五,2014年9月27日汤原县统计局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2014年前三年我县水稻每公顷产量分别为2011年每公顷7790公斤,2012年每公顷8940公斤,2013年每公顷7243公斤。
证据六,2014年10月11日汤原福丰源粮米有限公司、香兰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长粒香水稻每公斤3.04元至3.10元,圆粒新水稻每公斤3元至3.02元。
证据七,吉祥乡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吉祥乡2014年水稻平均收购价格3元/公斤。
经庭审质证,被告方认为:1、我们对原告提供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我们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现场勘验只有一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原告提供的证据二缺乏法律依据;3、原告提供的证据三缺乏事实依据,鉴定每垧地产量6至7吨缺乏依据而且原告的水田减产是多种原因造成的;4、原告提供的证据四鉴定费过高;5、原告提供的证据五,是审定的水稻统计数字、是插秧水田的平均产量,而本案原告种植的水田是旱直播;6、原告提供的证据六,缺乏证明力,两个单位应提供相关收粮票据才能证明单价;7、原告提供的证据七,出具证据的单位是吉祥乡经管站,并不是收粮部门。
本院经审查认为:1、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是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现场勘察取样时只有一名司法鉴定人员提取检材,但还有司法鉴定所的工作人员、专家和法院的工作人员到场,虽然程序上有瑕疵,但鉴定结果客观。所以对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予以采信;2、原告提供的证据四,是鉴定费的收据,被告认为鉴定费过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或相关规定予以证明。所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四予以采信;3、原告提供的证据五是汤原县统计局的统计数字,即证明2014前三年我县水稻的平均产量为7991公斤每公顷。该产量是水稻插秧的产量。所以,应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三的鉴定结果每公顷6至7吨予以认定,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以采信;4、原告提供的证据六与原告提供的证据七相互吻合。所以,对这二份证据予以采信。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二、三、四、五、六、八、九有异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二,商品销售单一页。用以证明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氰氟草酯四组、二氯喹磷酸8袋、益微2袋,原告是按一垧土地购买的农药;二氯喹磷酸每袋40克,8袋共计320克,这些药施在6.5垧地里其平均药量远远低于产生药害的最低施药量。因此,原告产生的药害与二氯喹磷酸无关。
证据三,销售清单一页。用以证明证人沈振东从被告处购买氰氟草酯90组、二氯喹磷酸180袋、益微36袋,证人将药施到18垧地里未产生药害。
证据四,北京喜家农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氯喹磷酸样品包装袋、江苏绿利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氯喹磷酸样品包装袋各一个。用以证明在二氯喹磷酸使用范围栏标注为:水稻直播田或移栽田,二氯喹磷酸可以使用在水稻旱直播田,因厂家在申请登记证的时候它只申请用于移栽田,没有申请用在直播田中。所以,农药登记证上只登记用于移栽田中,该证据的二个厂家在办理农药登记证时申请用于直播田中,该农药适合用于直播田。
证据五,《中国农田杂草防治原色图解》第692页、《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技术》第13页。用以证明氰氟草酯和二氯喹磷酸可用于水稻旱直播田,这个结论与鉴定机构得出的二氯喹磷酸不能用于直播田明显相抵触,可以证明鉴定结论不符合相关农药药理。
证据六,《除草剂药害图鉴》第201页、457、458页。用以证明二氯喹磷酸及莠去津药害特征,本案鉴定报告照片表现的特征与莠去津等丁酯类旱田除草剂药害特征一致。
证据八,证人沈振东等人到庭证言各一份。用以证明其2014年种的是旱直播,在被告处买的农药,未产生药害,产量为每公顷2.4吨。
证据九,证人宋喜友到庭证言一份。用以证明证人给原告水田施药的过程
经庭审质证,原告方认为:1、被告提供的证据二、三是被告自行制作的,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2、被告提供的证据四、五、六不具有证据属性;3、被告提供的证据八,即三位证人到庭的证言,该三人的到庭证言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所以,不应予以采信;4、被告提供的证据九,即证人宋喜友的到庭证言,该证人的证言只能证明喷药的过程,证人喷药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证人的证明效力较低。
本院经审查认为:1、被告提供的证据二、三是被告自行书写的凭证,无原告的签字。原告现不予认可。所以,对该二份证据不予采信;2、被告提供的证据四系北京喜佳农药有限公司的二氯喹磷酸适用范围项标明:水田直播田和移栽田,江苏绿利来股份有限公司的二氯喹磷酸的适用范围“秧田、直播田在水稻二叶期后,…………;移栽田在水稻秧后5-20田施药“,该证据能证明二氯喹磷酸只适用于水田直播田和移栽插秧水田,并不能证明二氯喹磷酸可以用于旱直播水稻。所以,对被告要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定;3、被告提供的证据五、六不能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能证明原告的稻苗受害是因使用二氯喹磷酸造成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也间接证明了二氯喹磷酸不适用旱直播水稻。所以,对这份证据要证明的问题不予确认;4、被告提供的证据八,三证人的到庭证言。该三人的到庭证言均未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对该三人的证言不予采信;5、被告提供的证据九,即证人宋喜友的到庭证言,该证人证言证明了原告喷药的过程。对该证据证明喷药的过程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可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
2014年,原告在吉祥乡德祥村北泡子(地名)耕种旱直播水田6.5公顷。2014年6月23日10时许,原告到被告处购买苗期除草剂“稻杰”和“千斤”,当时被告的商店没有这两种除草剂,被告便向原告推荐了学名氰氟草酯、“稻曦”(学名二氯喹磷酸)和“盖微”(专业解药)三种农药配合使用。当时无货,第二天晚间,被告将上述三种农药送货至原告村商店。农药价值1600元。2014年6月25日,原告找到证人宋喜友让给原告喷农药,因为宋喜友以前是用罐喷玉米地农药的,二人用水将药罐洗后便按照被告王某的指导和用量给稻田喷农药至上午11点左右喷完。用药后第五天发现稻苗叶发黄、发蔫等症状,原告打电话通知被告,并按照被告指导的抢救措施进行抢救后无效果。被告指导原告家种的是旱直播水田,指导原告使用“二氯喹磷酸”、“氰氟草酯”农药。2014年7月14日,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对现场勘察,勘察人员为一名司法鉴定人和专家组。2014年8月13日,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原告的水稻药害与使用“二氯喹磷酸”(快速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016年10月28日,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1、原告范某某种植水稻面积为6.5公顷;2、原告范某某所种植的水稻田实产量为640.37公斤每公顷。2016年8月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的主要意见为:1、“二氯喹磷酸”适用水稻直播田和水稻移栽田,不适用水稻旱直播,“二氯喹磷酸”是原告水田产生药害的主要原因;2、原告的水稻旱直播产量应为平均6至7吨每公顷。被告认为,“二氯喹磷酸”可以适用水田旱直播,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而这些证据只能证明“二氯喹磷酸”适用水田直播和水田移栽并不能证明适用旱直播。被告的农药登记证上注明“二氯喹磷酸”的适用范围是水稻移栽田。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2014年,原告的水稻产量在7991公斤每公顷,鉴定意见为每公顷在6至7吨之间,被告认为,原告种植的水稻未经审定,无法认定产量,而被告提供的证据七标明原告水稻品种的产量为每公顷8吨以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15万元。
本院认为:1、被告在经营农药的农药登记证上注明了经营二氯喹磷酸的适用范围为水稻移栽田的前提下仍然指导原告在旱直播水稻上施用。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是:原告水稻受害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二氯喹磷酸产生的。被告认为二氯喹磷酸不能对旱直播产生药害。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只能证明二氯喹磷酸适用于水田直播和移栽。所以,原告水田造成的损害其主要原因是使用二氯喹磷酸而引起的。被告方应承担本案70%的民事责任。原告的水田后期补种等因素是造成原告减产的次要原因。原告应承担本案的30%的民事责任;2、原告的鉴定在程序上有瑕疵,只出了一名司法鉴定人勘验,但还有其他水稻专家等人及法庭的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对鉴定结论不产生影响,三份鉴定结论应予以采纳。补充鉴定的意见为:原告的水稻产量应为6-7吨每公顷,鉴定意见为:2014年原告的水田产量实际为640.37公斤每公顷,产量应为6至7吨。所以,原告2014年水稻的产量按6500公斤每公顷予以认定,实际每公顷损失为:6500公斤-640.37公斤=5859.63公斤,2014年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26661公斤(5859.63公斤/公顷×6.5公顷);3、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2014年秋后水稻的价格为每公斤3.02元以上,被告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所以,2014年秋后水稻的价格应按每公斤3.02元予以认定。综上,被告赔偿原告的款项为80517.18元(26661公斤×3.02元/公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水稻损失款80517.18元。
二、鉴定费9000元,原告自行承担2700元,二被告承担6300元。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承担1529元,二被告承担17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贷款月利率5‰和按本金80517.18元每日万分之1.7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世森 代理审判员 吴 越 人民陪审员 郑朋程
书记员: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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