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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任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耕,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周伟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任鸿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亮,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任某某、周伟民、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典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范某某诉称,2011年被告周伟民通过朋友介绍与原告父亲范木兴认识,陆续向原告借款25,300,000元。2015年10月前尚能断断续续支付利息,结算至2015年10月周伟民尚欠利息4,969,200元。周伟民认为上述借款非个人行为,而是按外高桥典当奉贤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即被告任某某的命令操作,对此任某某予以认可。被告周伟民、任某某明知分公司行为而予以个人操作应当承担连带归还偿付责任。外高桥典当奉贤分公司系非独立法人企业,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外高桥典当承担。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300,000元,给付暂计至2018年7月底的利息18,634,500元,并按每月414,100元利息计算至实际归还借款日止。
  被告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住所均不在闵行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任某某、周伟民因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5年,现均被监禁于监狱服刑,故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上海市闵行区,本院据此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外高桥典当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外高桥典当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  祺

书记员:徐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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